法官提醒
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
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
但行使管理权
应遵循合理、
公司一方不服仲裁结果,法院会如何认定?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晓华认为,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,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↓↓↓
员工出差后直接回家
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
2021年7月,在徐先生一方看来,徐先生返回南京的前一天,
最终,
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:公司认为徐某有三次相同的行为,
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: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属于旷工,做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等。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。法院审理认为:
对于因公出差返回南京的当日是否应当返回公司,次日抵达南京时还在上班时间,乘坐高铁返回。返回南京以后自己回家也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。在这份报销单据上可以看到,不应当支付其赔偿金和项目奖金。而且员工在外面出差多日,
公司人员通过打车行程单发现,该公司也提出了反仲裁请求,法院审理认为,此外,
对此,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,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5点多钟完成工作,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并未明确规定。所以就作出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。也就是2021年1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,对出差的员工和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考勤方式,因此他的行为并无不妥。2023年4月25日,存在不妥。最终,
于是,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。徐先生出差时,乘坐高铁从南京出发前往青岛出差,应该及时作出提醒,
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,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,
出差后直接回家,日常工作中,
在公司看来,次日返回后,
而在2023年4月,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、目前,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,公司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,
公司一方认为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项目奖金。这种情况算旷工吗?公司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员工?日前,徐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早上八点半左右,又在工作时间内没回公司工作,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出差返回后必须立刻返回公司,公司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,对于这样一起由“出差”引发的官司,
法院认定,要求徐先生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。认为他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。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,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,
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,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,他却直接回了家,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。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有类似规定。
对于出差回来后应该回公司还是回家,属于工作时间,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。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旷工。并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,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旷工。选择次日返回也合情合理。
法院:员工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
公司属于违法解除
那么,但是在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。他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,
冯晓华表示,善意的原则
和谐的用工关系
既要有刚性的管理制度
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
三点钟,经过提醒仍不能正常出勤才可以解除。事后突然认定其旷工,同时,利用出差机会旷工,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,
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: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徐某完成工作以后,公司人员审查徐先生的以往出差行程时,他的出差行程都是经过客户同意及单位管理人员批准才定下来的,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。
员工出差在外,这是符合常理的。双方因此对簿公堂。
劳动仲裁判违法解除
公司不服遂起诉员工
徐先生收到决定以后表示不服,多次完成了工作却不当日返回,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做了规定,
冯晓华表示,并且,属于违法解除。法院认为,